病患旅客及孕妇登机手续
病患旅客以及怀孕32周(含)—36周的孕妇旅客乘机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离乘机时间72小时以内的适宜乘机的诊断说明书,并在订票时向航空公司申请。
出于安全考虑,怀孕超过38周以上的孕妇不适宜乘机。
1. 患病旅客服务。办理手续时,需提供医疗证明、乘机证明,并需要经过航空公司同意。
(1) 提前72小时持医疗证明到航空公司正规售票处办理票务手续,以便航空公司决定是否拆卸机上座椅而承运。航班起飞前2小时到达机场,由机场急救中心根据病患旅客的即时发病情鉴定是否可以登机,并开具乘机证明。病患者将因高空可能出现病情变化带来一系列安全责任问题而被拒绝登机,则需自行改用其他运输工具成行,可持乘机鉴定证明向航空公司正规售票处申请退票事宜。病患旅客为传染病、高血压危象、出血性疾病、病情需输液、吸氧等,不得办理一切乘机手续。机场急救中心本着以人为本和飞行安全的原则对病患旅客进行登机鉴定工作,是否能乘机的病情解释权归机场急救中心。
(2) 抑郁型精神病患旅客,病情稳定的,在两名随行同一航班旅客全程陪护下,提供市一级精神病院证明,由机场急救中心鉴定及作相应医学处理后,方可登机。无人陪护及其它类型精神病患旅客,将被拒绝登机。
2. 孕妇旅客,妊娠满36周或妊娠34周至36周的经产妇、有妊娠并发症的禁忌乘坐飞机。提醒带备产前检查资料于登机前1小时办理登机手续,以便在机场当局要求鉴定时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医学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