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航空规则的危险接近与严重错误
根据飞机机型,航空管制部门规定了不同的航行高度:3000米以下一般是小型飞机的活动范围,3000米以上则是大中型飞机的活动范围,而且划出了8-20公里宽的固定航路。每条航路又分成了若干高度层,相邻高度层的高度都得低于600米。飞机在相对、交叉、超越飞行时,必须保持不得小于600米的垂直间隔,以确保飞行安全和交通顺畅。
飞机危险接近:
(一)在航路飞行阶段(指在区域管制区内的飞行)时,危险接近是指:
1.纵向间隔:相近两飞机小于3千米;
2.侧向间隔:相近两飞机小于3千米;
3.垂直间隔:高度在6600米(含)以上时小于200米或高度在6000米(含)以下时小于100米。
(二)在进近飞行阶段(指在进近管制区内的飞行)时,危险接近是指:
1.纵向间隔:相近两飞机小于2千米;
2.侧向间隔:相近两飞机小于1千米;
3.垂直间隔:相近两飞机小于100米。
(三)在塔台管制区飞行时,危险接近是指:
1.纵向间隔:相近两飞机小于500米;
2.侧向间隔:相近两飞机小于200米;
3.垂直间隔:相近两飞机小于50米。
飞机交通管制严重错误:
(一)飞行取消、返航、备降;
(二)在飞机仪表进入着陆时,错误地关闭导航设备或同时开放同频双向导航设备,并以此实施管制;
(三)指挥飞机起降过程中违反尾流间隔规定;
(四)影响邻近管制区管制单位的正常工作,或者致使飞机飞出该管制区10分钟以后仍未与下一管制区建立无线电联络;
(五)承办出国专机、重要任务飞行时,未向有关国家申请或者申请错误;
(六)组织实施专机、重要任务飞行过程中,因管制原因对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差错;
(七)值班过程中脱离岗位或睡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