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航空枢纽港的建设?
机场是地面和空中交通的交汇点,是民用航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上许多大的机场,本身就宛如一座城市,迎宾送客,人来人往,川流不息。特别是国际机场,更是一国对外交流的门户。世界各国对民用机场的管理模式各不相同,但总的目标却是一致的,那就是为安全、方便、准点的航班提供配套服务。机场的运营带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日本政府就认为, 机场主要应当由政府来建设和经营。
机场的建设和运行需要法律和法规来保障。我国十分重视机场建设、技术保障和安全保卫方面的立法工作,这在中国民用航空法和其他一系列法规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但是我国关于机场的专门立法和经济法律规定却是几乎是个空白,机场经济管理的事务大都通过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报上级批准来实施,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和约束。
国外关于机场的立法比较多, 英国的法律规定,各类机场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建立和拥有,民用机场归运输部,军用机场归国防部以及由当地政府,个人,公司经批准而建立的各类其他机场。 民用航空当局不得建立或取得任何新的机场但可以经营已经向其转让或先前其已经获得的机场。1986年英国还专门化制定了机场法。从1967年迄今为止,英国涉及机场经济事务方面的法规和命令有十几个,政府还专门制定了英国的希思罗机场运营法规。我们的近邻日本也专门制定了机场发展法,明确机场的所有权和管理权。
我国航空枢纽港的建设关系重大,其规划和建设应当透明、公开,有关的法律问题有必要广泛征求意见甚至举行听证, 进行民主决策; 或者听证后再进行立法。1999年,荷兰政府在决定建设新的机场还是修建史基浦机场第四条跑道的问题上就曾经进行过全民公决。这样一来,既可以集思广益,提升决策的民主化,也可以增强枢纽港建设中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