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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追责赔偿怎么定


 最近一项跟踪世界各地空中旅行情况的报告显示,6月份全球35个国际机场准点率排名,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准点率为18.30%,排名垫底;上海浦东机场以28.72%的准点率排名倒数第二。此外,广州、昆明、南京、成都、长沙和乌鲁木齐等内地省会机场中,没有一家机场能做到让半数航班准时起飞。
  相应地,由航班延误现象引发的矛盾纠纷近年来也越来越频繁。飞机晚点,究竟是谁的责任?乘客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获得赔偿?请求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该怎样确定?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
航班延误率高,是否可以避免?
  “航班延误,可以分为承运人原因和非承运人原因两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说,如极端天气、空中管制等原因属于机场和航空公司不可控制、不可避免的原因,在性质上属于不可抗力。由于这些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航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这些不可抗力因素,客观上也给航空公司自身带来了巨大损失。上海一家公司近日所作的一份报告显示,去年全年中国航班延误给乘客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52亿元,算上航空公司遭受的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总额应该在500亿元以上。有报道称,我国民航能够利用的空域只有不到20%比例,这20%还得在严厉管控下方可使用。
  “极端天气和过于频繁、严厉的空中管制是民航航班延误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航空公司对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吴景明认为。
  “除了极端天气以及合理的空中管制之外,我国航班延误率偏高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机场方面管理不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认为,当前我国内地机场航班延误率居高不下,人为的因素占了更大比例。同样面临极端天气和空中管制问题,国外机场的准点率远远高于国内,就是最直接的证明。
  完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改变目前的糟糕状况,吴景明持同样观点。他举例说,目前我国航空公司的飞机基本都处于全负荷运作状态,一旦上一个航班延误,接下来的航班必然跟着晚点。航空公司如果预备一些备用飞机,就可以有效提高准点率。
矛盾纠纷频频,主要责任在谁?
  晚点的飞机越多,由此而导致的矛盾纠纷也就越加频繁和激烈。机场和乘客之间的关系也由此日益变得紧张起来。这到底是因为机场方面管理不力,还是乘客在有意“闹事”?
  “就目前的情况看,航班延误导致的纠纷,机场管理方面的原因依然是主导性的。”张新宝说,例如,机场如果预见到航班可能因天气原因而调整,应当尽量提前通知乘客,这样至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让乘客有个心理准备,不至于在候机大厅等待太久而引发不良情绪。同时,在很多国内机场,大量乘客滞留机场若干小时,机场却不及时通报晚点原因。这种低下的管理水平,客观上也很容易引发乘客的集体不满情绪。
  “少数航空公司的管理甚至可以用‘低劣’来形容。”张新宝举例说,根据规定,航班延误4小时以上,应给予乘客一定的经济补偿,为了规避这一补偿责任,少数航空公司尽管明知航班将延误超过4小时以上,却在乘客等候即将到达4小时的时候通知他们登机,让乘客在飞机上坐一两个小时之后,再将他们“赶”下飞机。这样的做法,显然更容易导致乘客不满。
  “在有效提升机场服务质量的同时,对闹事乘客给予严肃处理,也是有效解决机场纠纷的必要手段。”吴景明说,在飞机严重晚点的情况下,机场方面为了平息矛盾,有时候对严重的闹事者不敢及时处理,也是导致机场纠纷日益严重的一个诱因。有时,“闹一下”的乘客就可以被安排到头等舱,更有甚者,有的乘客居然闯入非自己乘坐的航班飞机。对于这种可能严重危害航班安全的做法如果不果断处理,可能导致比航班延误更为严重的安全隐患。
延误赔偿标准,怎样定才合理?
  据悉,中国民用航空局正在研究对延误航班的乘客提出有统一标准的赔偿方案,以减少乘客机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航班延误索赔问题,近年来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1994年1月14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田文昌和北京北方律师事务所庞民京受81位同班机乘客的委托,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诉状。此案被媒体称为“全国首例因误机引起的诉讼”。此后,此类诉讼屡屡见诸报道,案件判决结果不一,其中也不乏乘客胜诉并获得赔偿的案例。
  “航班晚点,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乘客胜诉的案例,说明航空公司就此承担违约责任,并得到了司法实务部门的认可。”张新宝说。
  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间接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也有乘客起诉要求“双倍赔偿”的案例。但是,“司法实践中,乘客索取间接损害赔偿的难度是极大的。”张新宝表示。
  根据民航局2004年7月出台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的标准分为两个:一个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另一个是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对于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都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但补偿的范围并不包含乘客的间接损失。那么,民航总局将要出台的新的“赔偿方案”,应当在哪些方面予以完善呢?
  “乘客间接损失的补偿,在世界各国都是个难题,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参照国外较为成熟的规定,确定自己的补偿标准。”吴景明举例说,2012年10月,欧盟法院作出一项重要裁决,要求航空公司在航班晚点3小时以上时,必须向乘客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不能用简单的食品或是代金券蒙混过关。
  “这一规定不仅给欧盟及其附近的航空旅客吃了定心丸,也给国际上其他国家的航空业提供了可以参照的范例。”吴景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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