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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后,乘客享有何种权利?

  一直以来,航班延误之后旅客可能享有的权利问题饱受争议,以至在服务现场,形成了一种“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不闹不赔,大闹大赔”等现象,给人一种航班延误服务的乱、航空公司不担责、旅客只有暴力才能维权的不良印象。然而,在经历了“航空安全”、“员工伤害”与“企业经济损失”等恶性事件之后,行业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加大了行业安全监管与治安管理力度,民航服务企业也加大了自身维权与员工权益保障工作,一味的“暴力维权”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应有的后果。因此,面对法律与规章日益完善的服务环境,我们可能需要冷静地看待自己的权利。
  目前,从行业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与规章来看,涉及到航班延误服务的条款主要有以下的内容:
  《民用航空法》的“第九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旅客运输航班延误的,应当在机场内及时通告有关情况”、“第一百二十六条,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第十九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因承运人的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第二十三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第五十七条,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第五十八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第五十九条,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第六十二条,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按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后续航班安排或退票工作”。至于《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它只是一个指导意见,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应,却在实际纠纷中成为重要的依据,实是令人悲哀。
        因此,根据上述内容,在航班延误时我们可能享有的权利包括:因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误,我们享有免费的“改、转、退”票的权利,以及应有的住宿与交通等的安排权利,甚至还可以享有一定的经济补偿权利。但并不享有因延误而带来的后续损失赔偿的权利(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然,这里自然就会涉及到补偿标准的高低了。从目前的法律与制度层面,恐怕难以找到具体的标准,但或许我们可以考虑从行政的层面,直接约束一个标准,这个标准或许可以参考国家有关最低工资水平,或是城市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至于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误,我们可以享有知情权、享有自主且需要根据规则“改、转、退”票的权利,以及要求航空公司协助安排食宿的权利。这就意味着,目前的非航空公司原因延误情况下的食宿安排与交通安排,完全是企业的“人道”精神,是对旅客服务的一种“成本超越”,与法律制度要求的责任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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