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2年前难空定罪 处以无上限赔偿
机票知识库7月2日(今日)更新:
我国2010年的特大空难事件,现已公布调查报告,机票知识库通过以下一篇报道,来详细了解:
6月29日下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其网站发布了《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龙江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显示,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龙江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被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空难。
“这是国内首次向社会大众公开空难事故的原因,不仅是政府民主政治的进步,更是履行职责,抚慰受害家属。”中国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中国民航大学教授张起淮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业内人士表示,《调查报告》将伊春空难认定为“责任事故”意味着,空难的赔偿将突破此前的限制,包括此前30名遇难者家属签署的免责协议也应被认定为无效。张起淮认为,伊春空难的法定赔偿额最少也需要100万元,且上不封顶。
首个空难报告出炉
2010年8月24日,河南航空的E190飞机发生了举国震惊的伊春空难,终结了中国民航保持了2102天的飞行安全纪录。
飞机落地起火后,坐在23排的张新海踹开了舱门,部分旅客得以逃生。张新海形容那一刻“人就像下饺子一样往下跳”,他没有想到,正是因为他打开了舱门,才让这些人得以躲避飞机爆炸,死里逃生。最终,伊春空难造成了44人遇难,54人受伤。
随之而来的是漫长的赔偿之路。44个遇难者家属中,有30名与河南航空签署了免责协议,并拿到了96万元人民币的赔偿,14名遇难者家属拒绝了这个方案。
而像张新海这样的伤者,至今没有取得任何赔偿。“河南航空派驻了一个组负责联络受害者,高洪亮(音)在哈尔滨负责与我接洽,所有的治疗费用也都由河南航空负责。”张新海告诉记者。
现在,他依然有遗留的咳嗽与头晕症状,被医院认定为哮喘。不过他一直没有向河南航空提起赔偿,因为“不明白事故原因,责任不明”。
现在,6月29日公布的这份《调查报告》让他看到了希望。
《调查报告》显示,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有三个,一是机长在低于公司最低运行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进近;二是飞行机组在飞机进入辐射雾,未看见机场跑道、没有建立着陆所必需的目视参考的情况下,仍然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实施着陆;三是飞行机组在飞机撞地前出现无线电高度语音提示,且未看见机场跑道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复飞措施——简而言之,这是一起“人祸”。
《调查报告》认为,伊春空难是一起“责任事故”。据悉,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向公众披露空难的调查结果,也是民航业内第一次用“责任事故”来定性空难。
航空公司、管理局、空管局三方追责
在《调查报告》中显示,将有二十余人因伊春空难受到处罚。其中,事故当班机长齐全军的处分最为严重。
一位接近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民航局”)的人士告诉记者,空难发生后,面对民航局领导的调查,事故机长一度一言不发。
而《调查报告》显示,除了导致飞机撞地之外,事故机长没有组织旅客撤离,没有救助受伤人员,而是擅自撤离飞机,因此建议吊销其飞行驾驶员执照,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的处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起淮告诉记者:“事故机长或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进一步解释说,《刑法》第131条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如果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我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规定,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和航空器失踪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同时,河南航空的相关责任人也受到降级、党内警告等处分,其中最为严重的有三人,河南航空总飞行师戚燕军、河南航空副总经理朱南和河南航空总经理李强都“建议给予开除”。
一同接受处分的还有民航河南监管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和中南空管局气象中心的人员。此外,《调查报告》还建议对于河南航空处以500万元罚款。
“回顾中国以往的历次空难,尽管航空公司内部会追查飞行员责任,但是对外从来没有认定‘责任事故’。因为可能涉及到伤难者家属、甚至飞行员家属的诉讼,取证必须非常详细,认定必须非常谨慎。”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前院长田保华告诉记者。
而在奥凯航空执行副总裁刘捷音看来,这是民航史上的一个里程碑。“飞行员首次因空难追究刑事责任,会让飞行员更加意识到安全责任,从而引发整个民航对于飞行安全和飞行员培训的大整顿。”在他看来,《调查报告》的公布会开创一个历史新阶段,今后民航的追责会更加透明。
无限额赔偿或100万元起
业内人士指出,作为中国民航第一起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空难,很多空白地带尚需要摸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针对死伤旅客的赔偿。
根据我国《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但《民用航空法》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此责任限制的例外原则,即“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张起淮看来,伊春空难应该排除责任人责任赔偿限制额。他向记者表示,依据《侵权责任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同命同价,就高不就低”。根据北京城镇居民的标准,他测算出来伊春空难的法定赔偿额——最少也需要100万元。
他特别指出,此前签署免责协议的30名遇难者家属,因为伊春空难被定性为“责任事故”,相应的免责协议也被认定为无效。
“我建议在新的赔偿协议中加入河南航空股东深圳航空的连带责任,或加入其相应担保责任,以对空难当事者做到真正的负责。抑或政府应筹立专项空难赔偿救助基金,对受害者先行给付,再由政府向河南航空及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都不失为有效的方法。”张起淮表示。
河南航空重组或影响赔偿
现在,这一场历时22个月的空难调查大幕正在徐徐落下帷幕。
然而后续的问题正在陆续浮现。“随着伊春空难事故责任的明确,随之而来的是受害者所受损害的法律救济问题。”张起淮提醒记者,河南航空已于2011年10月24日被裁定受理破产。
自从河南航空发生空难后,它就陷入了漫长的停航之路,旗下5架E190飞机全部停飞,安静地停在河南机场的机坪。
空难发生时,河南航空的身份扑朔迷离。它的前身是鲲鹏航空,深圳航空占据51%股份,两家境外公司平山公司、山岳公司持有余下股份。
2009年3月,鲲鹏航空将主运营基地由西安迁至郑州,同年9月更名为河南航空。
尽管空难发生后河南政府竭力撇开与其的关系,但一位郑州机场的人士告诉记者,河南航空与河南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河南的“航空梦”。
空难阴影逐渐淡去之后,2012年6月18日河南民航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横空出世。它由河南煤化集团牵头,与河南交通投资集团、郑州地产集团三家股东共同出资,而其工作重点便是投资8亿元,完成河南航空的重组及复航工作。
与此呼应,深圳航空的大股东——国航则宣布,深圳航空将其持有的河南航空股份由原来的51%降至30%。上述郑州机场的人士告诉记者,深圳航空退出河南航空是“早晚的事”。
对此,国航董秘饶昕瑜不予回应,表示“一切以公告为准”。而涉及《调查报告》中对于河南航空的罚款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置,她则以“没有看到报告”为由拒绝发表评论。
事件回顾
2010年8月24日,河南航空有限公司B3130号飞机执行VD8387哈尔滨—伊春航班任务,于20:51在哈尔滨机场起飞,本计划于21:40降落于伊春林都机场,但于22:10许在距伊春林都机场跑道690米处场外提前接地,断成两截后坠毁,事故发生时机上有乘客91人,机组人员7人。“8·24”坠机事故最终造成44人遇难,54人受伤。河南航空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公布了“8·24”飞机坠毁事故遇难旅客赔偿标准,每位遇难旅客赔偿总额为96万元,其中30名遇难者家属签订了免责协议,获得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