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干部的由来、规定和要求
航空百年,安全为大。安全是靠法规来框定运行安全裕度的,而法规则需要人来制定、维护和执行。在中国,支撑民用航空运行的骨干性规章是“121部”。该部规章第121.43条对“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机构”进行了明确规定。在(a)款中要求: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拥有能够有效控制和监督其整个运行的管理机构,并拥有足够的合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在其运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下列职位或者同等职位上安排合格的专职人员。即:安全总监,运行副总经理,维修副总经理、总飞行师,总工程师。这五个岗位职责必须落实到具体的专业人员身上。
比如,谁能履行运行副总经理的职责?在第121.45条“管理人员的合格条件”(a)款中做出了硬性要求。担任第121.43条(a)款中规定的运行副总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在最近6年内,在该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相同级别飞机按照本规则所实施的运行中具有运行控制权的职位上,至少有3年管理经历;
(3)对于初次担任运行副总经理的人员,在最近的6年内,至少在该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相同级别的飞机上具有担任机长3年的经历;对于具有负责运行副总经理经历的人员,至少在该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相同级别的飞机上具有担任机长3年的经历。
越是专业的行业,其管理必须内行操盘,否则将会付出沉重的管理成本。在民航管理体系、在航空公司的各级安全与运行主管岗位中,多有飞行员的管理身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