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空运输中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一、 航空运输中航班延误的原因
导致延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导致航班延误的因素中,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是天气原因。如大雾、雷雨、风暴、跑道积雪、结冰、低云、低能见度等危及飞行安全的恶劣天气。大雾导致的航班延误事实足以说明,天气这种自然不可抗拒的因素,是影响航班正常的主要原因。因为民航运输是由飞机在长距离的高空中实施,由于飞机经过的航路或机场上空出现的雷暴、雷雨云、台风、龙卷风、强烈颠簸以及低云、低能见度乃至机场跑道积雪结冰等恶劣气候,都有可能对飞机结构、通讯导航设备以及飞机安全起降构成直接威胁。
二是民航方面的原因。如运力调配、飞机故障、机务维护、机场关闭、地面通讯导航、商务、机组等原因。就拿机械故障来说,虽然飞机乃集高新技术于一身的产物,但机械故障在所难免。客观地讲,机型越先进或越新,机械故障相对就少,反之亦然。加之许多航空公司飞机在异地委托对方代为作一般的过站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有时会因维护工具或器材无法保证,平添了机械故障排除的难度。因此,机械故障也是影响航班正常的因素之一。
三是空中管制原因。如空中流量控制、重要飞行、科学实验、上级发出的禁航令等等。
四是旅客原因。如有的乘客办完乘机手续后到附近购物、用餐、打电话,不注意听广播通知,从而不能按时登机;有的乘客违反规定携带超大行李上机等,都有可能造成航班延误。
二、什么是航班“延误”
什么是航班“延误”?民用航空法及其相关规则均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对于民航法第126条所规定的延误,是指承运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抵目的地点。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一般指承运人的班机时刻表或者机票上载明的旅客抵达目的地的时间和航空货运单上载明的货物运达目的地的时间。如果航空运输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运达时间,就应根据完成该运输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来判断是否构成延误。也就是说,第126条规定的延误是不合理延误或称不正常的延误。判断是否合理与是否正常,要看承运人完成该运输所花费的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在无约定时间的情况下,要看其所花费的时间是否超过一般情况下完成该项运输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有一点需要注意,这就是承运人在其班期时刻表上列明的时间,承运人仅仅是把它作为一种预期的时间,况且,在客票上也只是注明了离站时间,并未注明到站时间。按《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解释,“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在通常情况下,延误既可发生在始发地,也可在经停地发生延误。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起草的、被各国航空公司普遍采纳的《旅客行李运输的一般条件》等文本,承运人承担的只是“尽最大努力合理地迅速运送